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在独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就企业所得税法的问题,通知过程的执行情况如下:
首先,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租赁收入从使用的包或获得其他有形资产的权利,该交易应为承租人的合同或租赁的协议,支付确认收入的实现日期。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提供多年的租赁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提前的基础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的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以前述收入的认可在此期间租赁,甚至包括在相关年度分期付款的收入。
出租人作为我国机构拥有一席之地,并采取真正申报缴纳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也按本条执行。
II。收入确认债务重组事项
企业债务重组,收入应在合同或债务重组协议生效的认可。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
当公司的收入的所有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确认收入的实现。扣除股权获得的费用后,股权转让所得发生后,为股权转让所得。根据分配的股东权益有可能在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企业不能扣除留存收益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金额。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应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利润或转换分配的日期来确定收入。
投资企业权益资本公积(票)溢价形成的股权,红利投资企业遗漏,分红收益,投资企业不得增加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五,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项目资金未取得合同规定的全部发票金额尚未结算暂按可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折旧,直到取得发票的调整。但是,这种调整应该在投入使用12个月后的固定资产。
六,关于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第27条,“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企业的免税收入,以获得相应的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应纳税所得扣除额的计算。
七,企业策划者不能算作年度亏损问题
年度公司自生产经营,企业利润和损失计算的开始??的一年的开始。组织生产和企业从事组织费用操作过程中前进行发生的活动,应作为利润计算或损失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重要的几个问题衔接的通知”(国税函[2009] 98号)第九条的规定。
八,在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问题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从投资组合公司股利分配股息和股权转让这样的收入可以按比例的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