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处于亏损超过60%,主要是由于企业主以各种方式转移利润出中国。 “ - 摘自中国税务报
2008年,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生效。在税法的重大变化,中国政府相关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以前更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做出比较。
在长度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大量的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在其特别纳税规则的长度调整的实施,并进一步提供的价格,之间使用的商品,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等等。同样,在正确的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足够的权力赋予,直接对企业特别纳税调整的利润上述法律法规。
此外,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府设计了一个固定的形式,允许独立的子公司,并揭示交易的金额。
然而,每年向税务局要求的转让定价相关文档的详细名单尚未公布。面对国外企业的挑战
这些上述法律,法规和惯例的政策出现,使以前不重视转移定价,外商投资企业开始关注中国的政策。然而,文件详细清单尚未公布,也使得这些国外企业暂时无法完成相关信息的准备。大多数外国公司认为没有相关的资料准备,并在2009年初可能会转让定价调查中,我们认为,面对外国公司目前的转让定价风险正在一步步走高。
可能的解决方案
1.重新查看当前的价格确定方案关联方
如果是由国外完全取决于价格,风险是相当高的;如果国内唯一一家成立时,需要考虑国外转让定价风险;在确定的同一时间两个方面,你需要考虑具体方法的定价是合理的;
2.当前价格标准化和关联交易的文档
如果没有达成协议,但交易需要做出的协议;如果定价不合理,重新协商,以确定一个合理的定价之一;
3.准备以备将来参考足够文件
具体原因目前所需的信息是不完美的,所以我们必须准备足够的细节信息来准备检查。例如,双方都承担在产业链中的两个位置,等等自己的交易风险,它需要充足的准备,以避免后续的检查,我们无法证明自己的定价规则。